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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请求权问题

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依然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强调的是“完成行为”这一事实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这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悬赏人事后以行为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承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民法典》并未将知

#合同纠纷841 人看过

2026-06-04 11:34:45

关于悬赏人与应征人

将发出声明之人称为悬赏人当无争议,为交流的便利,亦应赋予“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一个较为简洁的称呼。陈卫佐先生在其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中,将其翻译为“应募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将优等悬赏广告中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称为“应征人”。这与《辞海》对悬赏的解释“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是一致的。可以使用“应征人”指代按照悬赏广告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合同纠纷961 人看过

2026-06-04 11:34:31

关于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其核心特征在于要求行为结果具有可比较性,并通过评定程序确定报酬归属,区别于普通悬赏广告的“完成即得报酬”规则一些国家或地区多规定有优等悬赏广告。所谓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只就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中被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为解决学术上或技术上的问题,以及参加运动竞赛多用此种方法。优等悬赏广告,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有别于普通悬赏广告之处在于其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不

#合同纠纷822 人看过

2026-06-04 11:34:19

二手房贷款未批纠纷处理指南

核心结论:先拿银行书面拒贷通知,再对照合同约定,按“谁的原因谁担责”原则处理,不可盲目解约或弃房。一、先做3件紧急事(1-3天内完成)1.向贷款银行索要书面《拒贷通知书》,明确标注拒贷具体原因(如征信逾期、收入流水不足、政策调整、房屋产权问题等),这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2.完整查阅《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重点找“贷款未获批”的专门条款,常见约定有3种:​-约定“买方应在X日内自筹资金支付

#合同纠纷822 人看过

2026-06-04 11:31:13

悬赏行为的合法性

悬赏行为本身合法,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悬赏人须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明确报酬承诺,要求完成特定合法行为;一旦行为完成,报酬请求权即成立(如寻物、寻人、提供执行线索、完成技术任务等)。原《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

#合同纠纷1010 人看过

2026-06-03 11:40:47

寻物启事法定的返还义务与约定的承诺义务

寻物启事是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法律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返还义务和悬赏人履行对遗失物拾得人承诺义务两个角度作了规定。原《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似可得出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拾得人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某诉朱某华、李某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的一审

#合同纠纷1013 人看过

2026-06-03 11:40:36

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因此,悬赏广告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行为链接,由三个相互递进的行为构成。关于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学说上历来有两个对立的理论: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

#合同纠纷1019 人看过

2026-06-03 11:40:26

悬赏广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所谓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出具赏格的人,即悬赏人,是允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人。悬赏是一种很古老的借助他人的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贤。”商鞅变法中的城门立木就是悬赏。寻人、寻物启事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悬赏广告,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较多的特殊领域的悬赏广

#合同纠纷844 人看过

2026-06-02 16:34:11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

《民法典》规定的三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其适用顺序,依次为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通常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其一,“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是适用本条规定解释规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在诉辩中对合同条款并无争议,无需解释。其二,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无需考虑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如二者约定一致,则按一致的意思理解;如二者约定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的约定为准,

#合同纠纷885 人看过

2026-06-02 16:33:57

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的,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格式条款是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

#合同纠纷899 人看过

2026-06-02 16: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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